已婚男子和自己公司职员恋爱,两年的时间给女子转了239万元,其中80万还是彩礼转给女子的继父


已婚男子和自己公司职员恋爱,两年的时间给女子转了239万元,其中80万还是彩礼转给女子的继父


陕西咸阳 , 已婚男子和自己公司职员恋爱 , 两年的时间给女子转了239万元 , 其中80万还是彩礼转给女子的继父 , 而后被妻子发现 , 将女子和其继父起诉 , 要求其返还239万元 。

蒋先生在昆明开了一家公司 , 小杨是咸阳人经过朋友介绍 , 来到昆明进了蒋先生的公司工作 , 工作期间和蒋先生互生暧昧 , 成了男女朋友的关系 , 不过两人各自都已经结了婚 。

两人交往一段时间之后 , 小杨和丈夫离婚了 , 人也从公司辞了职 , 回到了咸阳继续生活 , 不过和蒋先生的男女朋友关系还没断 , 经常往返于昆明和咸阳 。

蒋先生当时已经60岁 , 而小杨才30岁 , 在年纪上蒋先生做小杨的父亲都绰绰有余 , 如果说是什么维系了两人之间的感情 , 想必各自心中也都清楚 , 是蒋先生富裕的财产 。

两人恋爱中蒋先生就时常会给小杨转些“零花钱” , 少了就是几千块 , 多了就是几万块 , 之后为了省事 , 更是直接给了小杨一张自己的银行卡 , 让她去买些自己喜欢的东西 。

期间小杨还带着自己的父母一起见过蒋先生 , 她现在的父亲杨先生是继父 , 她的母亲和父亲离婚后她跟随了母亲生活 , 父母得知蒋先生的情况也是纷纷支持她继续交往 。

一家人从咸阳飞往昆明坐的是蒋先生安排的头等舱 , 住的酒店也是高档星级酒店 , 期间各种名牌包和品牌电脑手机也是时常购买作为礼物送给小杨和他的家人 。

花销上已经达到了20万 , 放在普通家庭身上账户里少了20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 但对于蒋先生一家 , 这也只是一个零头 , 她的妻子李女士也没有发现有任何的问题 , 对此也不知情 。

之后随着感情的进一步发展 , 蒋先生也不再局限于几千几万的给小杨转账 , 大手一挥直接转了120万给她 , 而后还商量起了和现在的妻子离婚 , 和小杨结婚的事儿 。

小杨的继父杨先生对此是十分支持的 , 举双手赞成蒋先生娶小杨 , 不过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 结婚嘛肯定是要给彩礼 , 杨父便提了彩礼的数目 , 80万 。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 , 80万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 但是蒋先生并不在乎 , 马上就转了80万元给杨父 , 账户上少20万李女士察觉不了 , 这次可是少的200万 , 李女士发觉了 。

于是便开始追查这笔钱的下落 , 并让蒋先生对这笔钱如实交代 , 最终纸包不住火 , 蒋先生和小杨恋情的事终于是东窗事发 , 明在了台面上 。

李女士调取了蒋先生名下账户的全部流水 , 计算出蒋先生在小杨身上总共是花费了239万元 , 而之前还在和小杨商议离婚娶她的这件事在蒋先生这儿也是石沉大海 , 成了过眼云烟 。

随即 , 李女士便将小杨起诉 , 要求其返还蒋先生赠与她的239万元 , 并要求杨父对239万元中的80万元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 同时诉讼费要求小杨承担 。

1、很显然的事实 , 蒋先生出了轨 , 自愿转账和送礼物给了小杨239万元 , 双方之间的存在的关系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 而小杨是否需要返还这笔钱则要看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

蒋先生和李女士为夫妻 , 名下的财产自然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赠与小杨的这笔钱所使用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而这笔钱是并未经过李女士同意的 。

虽说《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了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但是1060条还进行了规定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赠与合同所赠与的东西自然是需要赠与人有所有权 , 但是蒋先生赠与小杨的这239万元是他和妻子共同所有 , 且并非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赠与 , 所以并不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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