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一男子花13800元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

【贵州黔东南,一男子花13800元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

贵州黔东南,一男子花13800元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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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一男子花13800元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


贵州黔东南 , 一男子花13800元买了一箱贵州茅台酒 , 发现是假酒之后直接将涉事烟酒行起诉到法院 , 索要十倍赔偿 。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这些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但却没有支持男子的请求 , 理由是男子并非通常的消费者 。 无奈之下 , 男子只能提起上诉 。


原来 , 事发当天 , 男子杜某非常自信地走进了这家烟酒行 , 询问店员是否有茅台酒出售 。 店员称有 , 2300元一瓶 。 杜某直接要了一箱 , 店员非常高兴 , 收到款项后 , 立即按照杜某的要求开了收据 。

接过收据 , 杜某将它放进兜里 , 满意地出了店门 。 万万没想到 , 在3个多月后 , 这家烟酒行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杜某签字的诉状 。 诉状里 , 杜某称烟酒行向自己出售了假酒 , 要求烟酒行向自己退一赔十 。 开庭的时候 , 烟酒行本来还想辩解这箱茅台酒不是来源于自己店内 。 但看到杜某提供的证据后 , 烟酒行放弃了 , 原来杜某把当时的购买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 直接向法院提交了上去 。 但后来 , 烟酒行发现杜某提交的视频资料还有他到别家店购买茅台酒的内容 , 烟酒行便抗辩说杜某不是消费者 , 无权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

经过审理之后 , 法院委托茅台公司就涉案茅台酒进行了鉴定 , 结果显示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 拿到这个结果之后 , 经过审查在案的证据材料 , 一审法院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1)涉案茅台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杜某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 。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有明文规定 ,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卫生、营业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 , 应该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 应该有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 但在本案中 , 经茅台公司鉴定 , 这些酒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 也就是说这些酒的标签无法反映出它们里面装的东西之成分 , 这足够说明这些酒在生产经营过程和质量安全上存在隐患 。 所以 , 基于前述规定及事实 , 涉案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 法院认定杜某并非通常范围的消费者 。 理由如下:

1.杜某购买涉案茅台酒的方式特殊 , 从进店到取走商品 , 进行了全过程的录音录像;

2.杜某解决纠纷的方法特别 , 他购买涉案茅台酒之后 , 既没有找到涉事烟酒行沟通 , 也没有向当地市监局等主管部门投诉 , 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 说明其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牟利;

3.同时 , 法院经过检索 , 发现杜某涉及的商品纠纷有百余起 。 而且 , 杜某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他连续到当地不同商店购买茅台酒 。 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茅台酒 。

据此 , 法院只支持了杜某要求退还购酒款的请求 , 并没有支持其要求涉事烟酒行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 但法院也指出 , 任何公民发现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 都有权向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

收到一审判决之后 , 杜某不服 , 提起了上诉 , 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自己属于非通常的消费者是认定事实错误 , 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

2.一审法院认为要求涉事烟酒行支付惩罚性赔偿必须是通常的消费者没有法律依据;

3.是不是消费者应该以产品的性质决定 , 不应该由购买者的动机判断 。 涉案茅台酒是消费品 , 自己作为购买者就是消费者 , 应该支持自己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 。

对于杜某的上诉理由 , 涉事烟酒行还是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 , 认为杜某是职业打假人 , 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赔十的请求 。

根据双方的意见 , 二审法院总结出争议焦点:杜某要求涉事烟酒行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 , 二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我国《民法典》规定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具体到本案中 , 从杜某对交易进行录音录像可以看出 , 他的目的是为了巨额赔偿 , 并非为了维护正当的消费权益 。 同时 , 从杜某提起的诸多民事纠纷 , 也能看出杜某的前述索赔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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