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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属于个体的私人领域 , 任何国家都是要对于私人住宅区域加以保护的 , 当公力救济不能及时触及的时候 , 就会赋予个人一些私力救济的空间 。
经常可以看到 , 有一些小区楼栋都会有“私人宅邸 , 非请莫入”的标识 , 既然是私人领域 , 进去了肯定是会面临一些后果的 , 只不过后果有轻有重而已 。
其实 , 在我们国内 , 对于个体的住宅保护 , 也是有规定的 , 只不过很多人没有把它们融会贯通起来: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一般认为是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 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 , 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
此外 , 也有一些司法解释 , 规定了要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 比如:
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 , 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 , 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 , 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
总之 ,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 , 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 , 但滥用职权 , 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 , 最终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
最重要的是 , 对于上面这些非法侵害 , 当事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 。
也就是说 , 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合法正当合乎程序的侵入和搜查 , 面对这些不法侵害 , 事主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
【在国外未经允许闯入别人家里,主人可开枪,国内有无类似规定?】甚至如果觉得对方造成了危及自己或家人人身安全的后果 , 还可以“无限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
因此 , 无论古今中外 , 对于私人的专属住宅领域 , 都是要加以保护的 , 并授予一定的自卫和私力救济空间的 , 国外是可以允许主人开枪 , 就算打伤打死了侵入者 , 也不一定承担责任 。
我们国内不允许私人持有枪支 , 但是并没有剥夺主人对于合法权益受损害后的防卫权 。
因此 , 当面对一些不法分子私自闯入住宅 , 又拿不出合法正当的手续或书面文件的时候 , 这种时候 , 如果对方对自己或者家人构成了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 , 是可以采用防卫手段对其进行制止的 , 哪怕有些过度了 , 造成“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比如 , 《立法法》规定 ,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能由法律设定 , 也就是说 ,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文件可以限制之外 , 其他任何层级规定施加的限制 , 都属于非法 , 依据非法的规定做出的侵入住宅行为 , 就可以被视为非法侵入 。
其实 , 法律和规范 , 往往是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博弈的框架 , 人们要善于利用起来 , 各显神通 , 尽情博弈 , 最终才能达到各方制衡的平衡点 , 法治也才会真正实现 。
否则 , 光有制定得完善的法律 , 没有大家的实施和遵守 ,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徒法不足以自行” , 是很难达到法治的状态的 , 要实现法治 , 不能只是把法律束之高阁 , 法治不是上天的恩赐 , 而是靠每一个人去争取博弈得来的 , 这就需要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认真参与其中 , 勇敢起来 , 利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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