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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 , 男子龙某亮砍断儿媳四肢 , 挖掉双眼 , 致儿媳当场死亡 , 事后自首 。 法院一审判决他死刑 , 他不服提起上诉 , 认为自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不是杀人 , 不该被判死刑 。
龙某亮的儿媳吴某宇去世时才30岁 , 育有一儿一女 。 2019年开始 , 吴某宇与丈夫闹离婚 , 龙某亮就怀疑她是不是有外遇了 。
为调解吴某宇和儿子的关系 , 2020年春节儿子回家以后 , 龙某亮就让儿子留在当地务工 , 自己一个人外出打工 。
没想到的是 , 2020年11月份 , 儿子在当地打工时意外身亡 , 龙某亮从外地回家 , 和妻子以及儿媳住在一起 。 在这期间 , 龙某亮与儿媳因为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保险理赔款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 。
2021年6月 , 龙某亮在卧室抽屉里藏了一把柴刀 。 没过几天 , 龙某亮与儿媳又因为琐事发生争吵 , 到了晚上 , 儿媳离家外出 , 龙某亮用微信询问她的行踪 , 她予以搪塞 。
龙某亮想起之前的许多矛盾 , 拿起柴刀 , 蹲坐在二楼走廊 。 等儿媳凌晨回来时 , 他又质问儿媳 , 遭到无视 。 当儿媳经过他身边时 , 龙某亮遂作案 。 事后经鉴定 , 儿媳是因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之后龙某亮拨打120、110 , 并如实供述 。 其妻子安葬了吴某宇还支付了丧葬费 。
作案时如此残忍 , 事后还妄图逃脱死刑 , 实在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 整个作案过程中 , 龙某亮难道从不考虑两个孙子孙女的未来吗?儿子已经去世 , 儿媳再去世了 , 他再因此被抓 , 难道就靠老伴一个人来抚养孙子孙女吗?孙子孙女该如何面对这样的事情?
一、龙某亮究竟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在这个案件里 , 龙某亮辩解的一个重要理由是 , 当时他只是想给儿媳龙某宇造成四肢残疾 , 属于故意伤害罪 , 只是没想到儿媳妇会因此死亡 。 因此 , 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
在刑法中 ,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确实存在比较相似的地方 。 两种犯罪都存在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 , 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目的不同 。
当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剥夺被害人生命时 , 即便最终被害人没有死亡 , 行为人构成的也是故意杀人罪 , 只是属于犯罪未遂 。 当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只是给被害人造成伤害 , 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时 , 即便最终被害人死亡 , 行为人也属于故意伤害罪 , 只是由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 需要加重处罚 。
对于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判断 , 不仅要看行为人的口供 , 还要看作案时行为人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作案过程等综合进行判断 。
在这个案件里 , 龙某亮几天前就准备了柴刀 , 作案时砍断儿媳四肢 , 之后还反复砍击儿媳断肢 , 用手挖去儿媳双眼 , 正常人都应当知道这样对行为会导致儿媳死亡 。 因此 , 仅以只是为了给儿媳造成残疾是解释不通的 , 最终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他属于故意杀人罪 。
二、龙某亮存在多种从轻情节 。
在这个案件里 , 龙某亮事发后自己拨打了110报警 , 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 , 这在法律上属于自首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此外 , 这个案件也是因为家庭矛盾引发 , 一般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 , 相较于其他陌生人之间的案件 , 由于存在一定的矛盾基础 , 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一些 , 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小一些 , 所以构成往往会获得从轻处罚 。
【“开江公公杀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凶手被判死刑!】
但是 , 上面这些情节都只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
纵观整个作案过程 , 龙某亮作案手法可以说是特别残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预谋作案 , 主观恶性深 , 因此自首、因家庭矛盾引发等情节都不足以让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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