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从处罚力度来看 , 这将是一笔价格不菲的行政处罚 , 因此 , 无论店家因何缘故推迟发货 , 但既然已经与买家达成协议了 , 就应该尽早发货 , 否则将要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和行政处罚 。
那么 ,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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