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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残疾人在南宁街头被打被抢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 。 视频内容是一个女孩在公众场合当众抢走一个残疾乞讨男子的钱 , 并在其面前撕毁 。 另外视频中有女孩对流浪汉先使用暴力的内容 , 并声称女孩是先使用暴力 , 之后再抢钱 。
在广西南宁街头 , 一女孩当众戏耍一名正在乞讨的残疾流浪汉 , 她先是无故打了流浪汉一顿 , 随后又抢走他面前的钱撕毁 。
另有视频内容南宁青秀区中山派出所值班民警回应称 , 双方只是一点小矛盾 , 残疾人没有受伤 , 处理完毕了 , 人家也不追究她 。 并后续回答 , 女孩对残疾人有道歉 。 此外也有消息称警方正在调查 。
对于这次事件 , 本人认为是可能构成犯罪 。 以下为观点依据 。
一、本案不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虽然 女孩使用了暴力手段 , 但其目的为毁坏财物 , 不是占为己有 , 不构成抢劫罪 。 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需要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 很明显 , 女孩的行为应当没有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 , 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
二、女孩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 具备(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四种情形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可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规定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
本人认为本案中女孩的行为具备第(一)、(二)、(三)项情节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依法可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残疾人也是人 , 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关爱!
残疾人在公众场合被戏弄 , 被殴打 , 已经引发了公众的愤怒 。 试想一下 ,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 , 就算是使用较为激烈的自卫手段 , 亦会为法律所肯定 。
【南宁街头残疾人当众受辱被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可是残疾人却是另外一种情形 。 他们没有能力去保护自己 , 在公众场所受到伤害 , 对方也不需要担心会有什么后果 。 这种恃强凌弱 , 不只是侵害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 更是冲击了我们的社会底线 。
残疾人也是人 , 他们也有自己的尊严 。 他们不应当受到如此残忍的对待 。 我们看到在场的群众有很多人站了出来 。 有留存证据的 , 有报警的 。 有一个网友说本来已经走过去了 , 看见事情不对又回来了 , 这让我非常感动 。
由此可见 , 我们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 。 残疾人不能保护自己 , 不会追究侵害者的责任 。 但法律会追究 ,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追究 。 我们等待办案机关的最后结果 。 本案不是一个小矛盾 , 而是一个真正关乎整个社会底线的大事件 。 希望此案以后 , 不会再有残疾人在我们这个国家被当众凌辱 , 因为如果谁去这么做 , 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视频截图 , 如有侵权 , 请留言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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