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堵门,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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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宋某因其丈夫温某在单位被姚某殴打 , 认为单位处理不公而上访 。 宋某在A市某区信访局 , 书面提出30万元经济赔偿的要求 , 并要求尽快解决 。 否则就继续进京上访 , 相关部门未予答复 。
2013年7月 , 宋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上访 , 在保安事先明确告知去指定地点上访的情况下 , 仍强行进入监察部上访 。 后将随身携带条幅掏出 , 条幅被保安抢去后 , 宋某欲去抢条幅 , 被保安挡住 。 宋某被带离监察部门前时 , 辱骂并打、挠保安 。 几日后 , 宋某再次前往监察部 , 在向保安索要条幅无果后 , 要强行进入监察部 。 被保安带离过程中 , 将保安田某甲挠伤 。
经法医鉴定 , 田某甲之伤构成轻微伤 。 宋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前的两次上访均导致多名群众围观 , 交通堵塞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 。
【信访堵门,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解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 , 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 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具备了严谨、高效的办事风格 , 被视为针对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方式 。 但实践中 , 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为理由 , 多次到非信访接待部门无理取闹 , 破坏我国的信访程序 。 经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 , 给国家和信访机关带来了强大的压力 。
本案中 , 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 针对于此 , 律师认为不当信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应视情况而定 , 具体如下:
一、宋某的不当信访行为 , 为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 , 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 , 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 , 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本案中 , 宋某在上访中不听劝阻 , 在国家机关门前故意辱骂、殴打保安人员 , 制造事端 , 致被害人遭受身体伤害 , 妨碍了正常的公共秩序 , 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 情节恶劣 。 换言之 , 宋某辱骂、殴打监察部的保安 , 系故意撒泼、逞凶 , 制造事端 , 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在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 , 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 造成一定影响 , 应属情节恶劣 , 具备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因此 , 宋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信访人员上访时一定要避免不当行为 , 且对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 , 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 , 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 , 也涉嫌寻衅滋事罪 。
二、宋某的不当信访行为 , 为何不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威胁要挟方法 , 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 威胁的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以及威胁的方式在所不问 , 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即可;要挟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
本案中 , 宋某信访不能成为要挟的理由 , 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得不到答复 , 到北京信访是为了促使问题得以解决 ,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要挟” 。 因此 , 宋某在信访时提出自己的赔偿请求 , 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由此 , 指控的行为性质并非敲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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