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发现超市进口红酒有问题,故意花20160元购买12瓶


山东青岛,一男子发现超市进口红酒有问题,故意花20160元购买1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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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男子发现超市进口红酒有问题,故意花20160元购买12瓶


山东青岛 , 一男子发现超市进口红酒有问题 , 故意花20160元购买12瓶 。 事后 , 他要求超市假一赔十 , 索要赔偿201600元 。 超市自然不肯 , 双方闹上法庭 , 一、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男子钟某是一名年轻小伙 , 家住山东省济南市 , 在当地的一家公司做销售 , 经常会去省内各市出差 。

早些年 , 因为不小心吃了超市里的假货食品 , 钟某去医院住了一个星期才恢复 。 从那以后 , 他对商家的售假行为非常痛恨 , 只要有所发现 , 都会积极打假 。

这一次 , 钟某去青岛出差 , 夜晚忙完工作后在市区里闲逛 , 在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里购物时 , 他发现里面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瓶身处未粘贴中文标签 。

《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 , 进口的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或者两者不符合规定的 , 不得进口 。

钟某判断超市里的红酒属于禁止进口产品 , 于是他通过刷卡的方式购买12瓶 , 支付酒款20160元 , 并让超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

自己购买红酒、超市销售员取货、自己结付账款、收款人开具发票、携红酒出超市、上车查验红酒等过程 , 钟某都进行了全程录像 , 以此来作为后期理赔的证据 。 做完这些后 , 钟某直接来到超市里 , 将事情挑明 , 要求超市经营者退一赔十 。 超市自然不肯 , 只允许做退货退款处理 。 钟某也不继续废话 , 直接一纸诉状 , 将超市告上法庭 , 要求超市返还酒款20160元 , 并十倍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 1、明知红酒有问题 , 还花费巨款一次性购买12瓶 , 并且全程录像 , 之后又立马十倍索赔 , 超市认为钟某绝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 , 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假买假再打假 , 属于职业打假人 。 超市经营者孙某十分愤怒 , 指责钟某职业打假 , 其身份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 因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 。

2、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 ,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钟某是否属于消费者?红酒是否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钟某提出的退一赔十应否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 ,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 , 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盈利为目的 , 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 一审法院认为 , 钟某当庭出示全部红酒 , 没有一瓶进行过食用 , 他明知红酒有问题 , 反而故意大量购买 , 其目的是为了盈利 , 所以不属于消费者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 , 本案中的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 上面没有中文标签 , 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 , 因此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 , 他们的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同时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还规定 ,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因为钟某已经被认定为不属于消费者 , 所以他所主张的退一赔十也就不被支持 。 3、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 , 超市返还钟某购酒款20160元 , 钟某返还12瓶红酒 。 对于这种判决结果 , 钟某不服提出了上诉!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指出 ,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 对方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同时 , 该法的第15条还规定 ,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山东青岛,一男子发现超市进口红酒有问题,故意花20160元购买12瓶】本案中的进口红酒属于食品大类 , 没有粘贴中文标签 , 就是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无论钟某是正常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 , 根据法律规定 , 都是会受到保护的 。 因此 ,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超市返还钟某购酒款20160元 , 并十倍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 钟某返还超市12瓶红酒 。 5、食品安全大于天 , 消费者拥有合法的监督权 , 倘若打假受限 , 那么制假售假行为则会泛滥成灾 , 最终会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 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 , 倘若生产者和销售者诚信经营、合法买卖 , 他们又何惧职业打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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