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丈夫不愿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北京离婚律师:丈夫不愿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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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丈夫不愿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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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和政策的变化发展 , 人们关于生育话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 伴随着对生育话题的讨论 , 生育权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核心争论的问题 。

小丹与小明经人介绍相识 , 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 , 迈入婚姻殿堂 。 然而结婚多年 , 两人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 去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小丹不易受孕 。 医院建议两人做试管婴儿 , 小丹认为既然自己不易受孕 , 那么通过试管婴儿受孕是最好的选择 。 然而小明却坚持认为要按照民间土方子来求子 。 为此 , 两人花了不少钱 , 但最终结果却还是不容乐观 。


小丹认为再这样下去 , 自己就将失去生育的权利 , 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 小丹认为小伟不愿做试管婴儿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 并因此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 , 故要求与小明解除婚姻关系 。


对于小丹的说法 , 小伟表示不认同 。 他表示并不是不愿生育 , 而是不愿意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 , 并没有侵犯小丹的生育权 , 也不同意离婚 。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小伟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丹的生育权?以及一方侵犯生育权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虽然小明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生育 , 而是不认同辅助生殖的方法 , 并且为了生育也曾努力过 。 但是客观事实就是双方在结婚近十年内都未生育子女 , 且在医院诊断小丹不易受孕的情况下 , 仍然不愿意接受试管婴儿 , 导致小丹强烈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 , 也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故小伟的做法侵犯了小丹的生育权 。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 ,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 致使感情破裂 , 一方请求离婚的 , 经法院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 。 因此 , 小丹离婚的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 。

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 , 先于国家和法律的一项权利 , 是一种天赋人权 , 也是我国《宪法》规定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 生育权主要包含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对于生育权最大的争议就是:生育权到底是归谁所有?虽然《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妇女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 但这一项权利就是女性的绝对权力吗?不是的 , 男性也享有生育权 。

但是 , 男性的生育权的实现 , 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的 。 简单来讲 , 如果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终止妊娠 , 男方不得以男性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决定 。 但如果是经商量后妻子仍不愿意生育 , 那么男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诉讼离婚 。


【北京离婚律师:丈夫不愿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 生育、抚养子女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心血 , 需要夫妻间共同决定 。 因为生育问题引起纠纷的 , 夫妻双方应该理性沟通 , 即便存在意见不统一 , 也要好聚好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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