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一女子30万元被银行柜员转走花完,涉事柜员获刑7年半


吉林白山,一女子30万元被银行柜员转走花完,涉事柜员获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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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一女子30万元被银行柜员转走花完,涉事柜员获刑7年半


吉林 , 白山 。 王女士在某行柜员李某某的帮助下办理了20万元的存款业务 , 出于信任次年王女士又转交给李某某10万元让其帮她理财 。 几年后王女士去查询余额时发现存款不翼而飞 , 李某某也辞职消失了 。


2013年3月和年底 , 储户王女士去某行的柜台存了15万元 , 柜员李某某帮助王女士办理了卡和存折 , 并借工作之便记下了王女士账号、密码 , 还扣留了U盾 。 2013年年底 , 王女士又向卡内存入5万元 。
2014年4月份 , 王女士通过女儿转交给李某某10万元存折 , 请她帮买理财 , 李某某把钱给私自留下了 。 2014年底 , 李某某又通过转账方式把王女士账户中的20万元存款转进了自己的账户 。
2015年11月 , 李某某向某行提出辞职 。 2016年1月 , 王女士去某行查询李某某给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时发现 , 自己前后存的共30万元钱款不在自己的账户内 , 其中的20万被转入了李某某的个人账户 。
一桩侵吞储户存款的案件因此被揭开 。 2016年1月 , 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 , 十天后被执行逮捕 。 此时 , 王某的30万存款已经被李某某挥霍殆尽 。

1.储户因柜员的原因遭受损失 , 柜员应负什么责任?某行应负什么责任?
某行具有保证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 。 柜员王某某侵权行为导致储户财产受损 , 但是某行并不能因李某某的行为免除责任 。
储户王女生不存在涉案借记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过错 , 某行应在他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发时李某某的身份是某行的柜员 , 储户王女士是基于对某行的信任而不是对李某某的信任来存钱的 。 某行有保障储户账户内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 。

柜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 , 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 , 获取王女士账号、交易密码、U盾 , 窃取王女士20万元 , 该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 , 对王女士的损失存在过错责任 。2.储户因柜员的原因遭受损失 , 柜员李某某应负什么责任?
《刑法》第264条指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侵犯的对象 , 是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 作为某行的柜员 , 李某某将他人的20万元钱转进自己的账户 , 犯了盗窃罪 。
《刑法》第264条指出: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涉嫌数额特别巨大 , 是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
王某将某行告了 , 要求赔偿其3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
最终判决 , 由于某行管理不善 , 致使柜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 , 严重违反银行工作操作流程 , 窃取王女士20万元 , 某行涉案支行对王女士的损失存在过错 。
王某委托李某某购买理财的10万元并没有存入银行内 , 属于王某和李某某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 , 某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
最终判决该涉案支行向王女士支付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
2013年3月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王女士20万元 , 数额巨大 , 构成盗窃罪 。 李某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涉案数额巨大 , 构成侵占罪 。
最后 , 李某某数罪并罚 , 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禁业五年 , 并处罚金15万元 , 同时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30万元 。
可以预料 , 某行判还的20万本息取回不会有困难 , 但李某某所欠的10万块钱要归回会困难很多 。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 , 作为柜员 , 伸手做违法的事情迟早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 作为储户 , 走正规的渠道储蓄 , 会有法律给我们兜底 , 私下委托个人代为理财一旦出了问题 , 向个人追诉麻烦会大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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