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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辩护律师:通过相关案例审查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诈骗犯罪 。 诈骗犯罪分为经济型诈骗和直接获得型诈骗 。 直接获得型诈骗易于辨识 , 典型的如电信类诈骗 。 但经济型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等不易区分 。
在经济型诈骗案件中 , 诈骗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并非泾渭分明 。 通常而言 , 需要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以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
一、避免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 经常出现在签约后因各种原因违约而不能履约的情形 。 此种情形下 , 会很容易被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视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根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 无论一般诈骗罪还是特殊诈骗罪 , 均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这是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 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如果仅以结果论 , 则属于客观归罪 。
主观目的属于意识范畴 , 不易察觉 。 但是通过客观行为可以推断其主观目的 。 既然属于推断 , 自然难免片面 , 所以应当综合审查在案证据 , 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行为证据 , 避免发生仅凭结果论的客观归罪情形 。
当然 , 在此类案件中 , 同样也应当避免主观归罪 。 即仅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就轻易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 根据规定 ,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也不能仅以此供述而定罪处罚 , 还应当审查其他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 , 司法实践中 , 不仅要避免客观归罪还要避免主观归罪 。
二、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注重审查的情形
(一)隐瞒主体身份的情形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应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 比如事前应当审查主体资格 。 如果签约时虚构了主体身份 , 则存在涉罪的可能 。 而且在有些案件中 , 此种情形会成为定罪的关键 。 比如 , 【案例一】李某通过交友平台认识被害人后 , 虚构自己的年龄、地址、身份信息等以骗取被害人信任 , 在明知其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 , 以其父亲生病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 , 将借来的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和贷款平台的欠款 , 且一直推脱不还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很显然 , 在此案中 , 行为人虚构身份的目的非常明显 , 就是为了使被害人无法追偿而虚构身份 ,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二)有无履约能力和行为的情形
虚构履约能力的行为也属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行为之一 。 通常而言 , 包括虚构项目、提供虚假担保等 。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 , 亦经常出现借款后无力偿还的情形 , 此时应当综合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偿还行为、资金用途、不能归还的原因以及有无逃匿等证据综合认定 , 而不能仅以不能偿还的结果认定诈骗犯罪 。 【案例二】在光某公司、丁某等合同诈骗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刑终151号)中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光某公司、丁某、王某、邓某主观上对涉案借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 证据不足:其一 , 光某公司往来款项明细、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 , 该公司2013年1月23日至6月14日所汇款项转入的是李某个人账户 , 而非威海某典当公司账户 , 即使上述汇款中有偿还该公司与威海某典当公司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 , 依据该1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 , 尚剩余100余万元 , 而光某公司与威海某典当公司、李某个人之间只有 1000万元借款和涉案700万元两笔借款 , 即上述证据证实光某公司在向李某借款后有偿还借款利息或本金的行为;其二 , 在案证据亦能证实 , 涉案借款均用于光某公司的经营;其三 , 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光某公司进行的是账面审计 , 不能全面反映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资产状况 , 据此得出光某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 , 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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