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柜员获刑7年,银行赔偿储户20万。


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柜员获刑7年,银行赔偿储户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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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柜员获刑7年,银行赔偿储户20万。


吉林白山 , 王女士在银行存了30万元 , 万万没想到 , 一年多之后 , 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 , 竟发现3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 经过核查后才发现 , 王女士的30万元 , 全部被银行的柜员转入了个人账户 , 且柜员已经离职 , 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未果后 , 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

事发当时 , 接待王女士的是银行的柜员李某某 , 在李某某的帮助下 , 王女士在涉事的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 并先后存入20万元 , 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 , 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 , 李某某偷偷记下了王女士的密码 , 并将网银留在了自己的手中 。

之后 , 李某某通过网银 , 将20万元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中 , 不知情的王女士有了10万元钱的存款后 , 又让女儿找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 , 但李某某故技重施 , 直接将10万元据为己有 。



一年多之后 , 王女士去银行取钱时 , 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为零 , 王女士报警后 , 警方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 但由于李某某早将30万元挥霍一空 , 所以无法赔付王女士 。

另一边 , 王女士在向银行索要赔偿未果后 , 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 要求银行代为赔偿被李某某转走的30万元 。


1、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事实上 , 李某某转走王女士30万元的行为 , 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 即先转走20万元、后侵占10万元两个行为 。

首先就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走20万元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 , 而非职务侵占行为 。

关于职务侵占罪 ,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构成职务犯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至40万元 。

也就是说 , 如果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下 。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 , 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 就李某某转走20万元的行为 , 系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 , 通过网银渠道转出 , 并没有明显的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 , 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

《刑法》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按照吉林省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 , 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30万元的 , 为数额巨大 。

本案中 , 李某某盗窃的数额为20万元 , 所以其刑期应当在3年至10年 。

其次就李某某侵占王女士10万元的行为 , 应当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

简单来说 , 李某某正是利用了银行员工这个特殊的身份 , 才让王女士放心的直接将10万元交给了李某某购买理财 , 而不是存入银行 , 所以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 对于职务侵占罪 , 10万元的数额 , 刑期应当在3年以下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就20万元部分 , 构成盗窃罪;就10万元部分 , 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李某某不服 , 认为20万元部分也是职务侵占罪 , 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2、银行是否应当赔偿王女士?

《民法典》规定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虽然李某某偷偷记下王女士银行卡密码、拿走网银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 但不可能否认的是 , 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 , 系银行对员工的管理不善造成 , 储户王女士没有任何的责任 , 所以银行方面存在过错 , 应当将20万元全额赔付给王女士 。

至于另外的10万元 , 因为王女士女儿直接向现金交给了李某某委托办理 , 并未存入银行的账户 , 所以银行对此没有管控的可能性 , 故不应当由银行赔偿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王女士20万元 。

【将储户30万存款挥霍一空,柜员获刑7年,银行赔偿储户20万。】

3、禁业限制是指什么?

按照《刑法》规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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