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常用无罪辩护要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常用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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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常用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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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 ,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例如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根据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 , 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一个特点 , 即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 近五年 , 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 , 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 , 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 , 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 也即 , 恶意透支大约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七成至八成 。 故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探讨主要是指以恶意透支的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 下面本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及相关案例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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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侵财型犯罪 ,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必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 ,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之后《信用卡案件解释》对“非法占有”情形进行了列举 , 例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 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 , 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 , 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 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 拒不归还的情形 。
由于目前疫情以及经济下行等客观原因 , 大部分信用卡持有人出现了收入减少 , 导致还款能力变弱 , 但是只要持卡人在接到银行催收时未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 , 不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二、银行未进行有效催收
根据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 相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行为 , 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 , “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还需要行为人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后 , 经发卡银行需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因此 , “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还需要银行进行有效催收 。
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第七条规定 ,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 , 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 , 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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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规定 , 恶意透支 ,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 相较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五千元以上立案追诉标准 , “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则是要达到五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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