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规定 , 面对着涉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 张某有两条救济途径 , 一个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一个是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 要考虑到双方的客观情况 , 就这个问题 , 北京当地已经出台司法文件 , 对继续履行和不宜继续履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说明 。
在本案中 , 法院认为双方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原因是双方的矛盾产生在试用期阶段 , 张某入职的时间只有几天 , 没有建立信任的基础 。 目前 , 双方产生了较大的矛盾 , 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法院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后 , 张某还可以向涉事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毕竟涉事公司是违法解除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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