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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 , 一男子以月薪5万元的标准入职某公司 , 不料仅仅工作三天就被公司辞退 。 此事被报道后引发热议 , 有的网友质疑公司是在“以挖代裁”、“合同钓鱼” , 而涉事公司则称男子是在“职场碰瓷”!
据涉事公司负责人耿某介绍 , 当时他们先在某平台发布了招聘品牌总监的信息 , 收到男子张某的简历后 , 耿某对其进行了面试 。 面试过后 , 耿某对张某的印象不错 , 在没有进行背景调查的情况下 , 给张某办理了入职 。
尔后 ,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为3个月 , 这期间的工资是每月5万元 , 转正之后加入绩效 。 万万没想到 , 入职后的张某并不符合耿某的预期 , 不仅没有跟同事处理好关系 , 也没有完成好耿某交代的工作任务 , 与其约谈之后 , 张某也是没有改进 。
在这种不良印象的萦绕下 , 耿某无意中得知张某在简历中造假 , 夸大自己在之前公司带领团队人员的数量 。 就这样 , 在张某入职后的第4天 , 公司给其发了解约声明 , 愿意按4天向其支付工资9000多元 。
张某不服 , 提起了仲裁 , 仲裁支持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要2.3万工资的请求 。 公司不服 , 提起诉讼 , 法院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4天工资9千多元 , 无需跟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
在处理这起纠纷的过程中 , 耿某得知张某跟其他公司有多起劳务合同纠纷 , 入职之后就开始录音固定证据 。 所以 , 耿某怀疑张某是职场碰瓷 。
由于张某并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 我们也无从得知张某的真实想法 , 是否为碰瓷我们也无从得知 。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 , 这是一起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劳动争议 ,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 ,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了解、学习 。
就本案来说 , 有如下法律问题值得讨论:(1)张某简历造假 , 是否意味着涉事公司可以直接将其开除;(2)涉事公司以张某与岗位不匹配、无法胜任工作将其开除是否合法;(3)如果不合法 , 张某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
1.关于第一个问题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而前述第26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简历造假一般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的字面含义及张某夸大所带团队人员数量的事实 , 可能有网友觉得涉事公司可以将其开除 。
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 没有完全理解前述规定的全部含义 , 因为欺诈行为后面还有一句话 , 是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也就是说 , 涉事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非常看重张某所带团队人员的数量 , 且这个数量造假 , 自己就不会跟他签订劳动合同 。
如果涉事公司无法证明 , 那张某这个夸大的事实就不构成前述规定中的欺诈 , 而涉事公司也没有权利据此将张某开除 。
2.关于第二个问题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根据前述规定 , 在试用期内 ,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向劳动者送达过录用条件 , 而劳动者实际上在试用期内也不符合录用条件 。 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将其辞退 。
但在本案中 , 涉事公司将张某辞退的理由是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 法院认为这些理由并没有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体现 , 涉事公司据此将其辞退没有法律依据 。
【北京海淀,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解雇,公司套路还是员工碰瓷?】
所以 , 法院认为涉事公司将张某辞退是违法的 。
3.关于第三个问题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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