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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 一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及亲戚对其的信任 , 先是让亲戚到银行存款帮其完成存款任务 , 后又以完成任务可以升职为由 , 请求亲戚追加存款 。 可不曾想 , 银行员工却瞒着亲戚将其1200万转走 。 事后男子被判无期 , 但银行只被判担责20% 。
89年出生的王某是当地一家银行的员工 。 丁女士与丈夫早年创业成功 , 积累下丰富的资产 , 王某与丁女士家人是远房亲戚关系 。
随后王某找到丁女士声称银行有存款任务 , 想请求对方将钱存到其工作的银行处 , 丁女士心想钱存在哪里都是存 , 还不如做个人情给自己的亲戚 , 于是丁女士转入500万到王某任职的银行处 。 但事后王某编造理由 , 没有第一时间将存款单交给丁女士 。
存款到期后王某声称连本带息有543万 , 但其想丁女士将钱继续存在银行处 , 且还想丁女士追加存款 , 理由是其只要拉够存款任务就可以升职加薪 。
丁女士虽然有所犹豫 , 但最终还是同意了 , 并先后三次再存入700万元到银行 。 事后王某均用伪造的存款单忽悠丁女士 。
随后王某又以可以领取银行礼物为由 , 骗取了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 , 并将丁女士后面存进来的钱转走 。 也就是说 , 丁女士之前的500万存款早就被王某转走了 , 而后面的700万元也被其转走了 。
案发后 , 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 丁女士以银行存在过错为由 , 告上法庭 , 要求银行为此承担责任 。
1、真是让人防不胜防!丁女士与丈夫辛苦打拼一辈子 , 却因信任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亲戚 , 被骗得如此之惨 , 这教训也太大了!
毫无疑问 , 王某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 , 致使丁女士处于错误认知时 , 错误作出公私财产权 , 构成诈骗罪 , 没有异议 , 关键其行为如何量刑 。
刑法第266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产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山西太原,员工骗取亲戚存款1200万元后将钱转走,银行被判担责2成】也就是说 , 由于王某诈骗丁女士1200万元已经远远超出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 因此其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
据此 , 一、二审法院均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
2、那么银行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 , 如果丁女士将钱确实是存进银行的 , 那么双方就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 根据合同约定 , 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 。 即丁女士有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及密码的义务 , 而银行有义务保障丁女士的资金安全 。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换而言之 , 丁女士的钱到底有没有进入过银行的账上 , 是银行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关键 。
其次 , 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 , 由他人代为领取储蓄存款的 , 代理人必须持存款单、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及存款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原件 , 且必须亲笔签名后 , 方能办理取款手续费 。
具体而言 , 如果丁女士的钱流入到银行后 , 那么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 。 即银行是需凭身份证原件及存款单原件 , 且必须是本人签名 , 才能将钱取走的 。
换而言之 , 如果银行没有把好关 , 王某只凭身份证、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 , 就将钱转走 , 那么就代表双方都存在过错 。
最后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需根据双方的过错参与度来判定各方的责任 。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 , 在民事侵权案中 , 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 , 法院就会将事实调查清楚后 , 看看哪一方的过错程度更大些 , 来判定谁要为此更多的责任 。
综上 ,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丁女士的过错更大些 , 即丁女士需为此承担80%的责任 , 银行则承担20%的责任 。
那么大家认为 , 这样划分责任 , 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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