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或上门女婿没有征地拆迁补偿分配资格?法院这样判


外嫁女或上门女婿没有征地拆迁补偿分配资格?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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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或上门女婿没有征地拆迁补偿分配资格?法院这样判

湖南湘潭 , 陈女士出生在湘潭某村 , 成年后与外地人吴某结了婚 , 婚后两人就在陈女士娘家所在的村庄生活 , 结婚后不久吴某便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陈女士这边 。 两人婚后育有一子 , 户口也在陈女士这边 。
后来该村土地拆迁 , 陈女士所在的村每人分配11.67万元 , 可村民组讨论后认为 , 外嫁女不能参与土地征收分配 , 把陈女士一家三口均排除在外了 , 陈女士一家不服起诉到法院 , 要求村民组按参与分配的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给自己一家三口补偿款 。
村民小组代表认为 , 拆迁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规定 , 是根据朴素的乡土人情及防止人口膨胀的逻辑所作出的 。



那么村规民约真的有那么大权利吗?
其实 , 法律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制度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也就是说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的小宪法 , 但这个小宪法不能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村民会议是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 , 但是其中并不包含村民资格的认定 。
本案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享受拆迁补偿的规定 , 涉嫌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相关权益 。
结合本案 , 陈女士和陈女士的丈夫吴某结婚后在该村生活 , 陈女士、陈女士的丈夫吴某、陈女士的儿子的户口也均落在涉案村庄 , 吴某也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 是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

陈女士的儿子还是未成年 , 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 , 出生后户籍也随父母登记在该村 , 也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既然该村的拆迁土地补偿款是按人均分配的 , 那陈女士一家三口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权要求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 , 法院也支持了陈女士一家三口的诉求 。
其实 , 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 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
即只要外嫁女 , 外嫁后没有将户籍迁走 , 且在新的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 , 那么她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承包 , 任何人都不能收回 。
因此 , 外嫁女只要符合此条件 , 依然是享有户籍所在地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的 。
那上门女婿是否有权分配拆迁补偿款 , 就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
第一个:户口是否已经迁入配偶所在的村组织 。
第二个:自己的户口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
上门女婿的户口迁入了女方所在的村组织 , 又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 是享有该村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的 。



最后 , 虽然法律规定 , 村规民约要报乡镇政府备案 , 但在实践中乡镇政府很少过问村规民约 , 乡镇政府是否应当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 这可能就造成了村规民约和法律相互矛盾的现象频频发生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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