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7旬残疾老太与同村女子发生争执,后同村女子带着丈夫手持铁锹和锄头闯入老太家中与老太对打


江西赣州,7旬残疾老太与同村女子发生争执,后同村女子带着丈夫手持铁锹和锄头闯入老太家中与老太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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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 7旬残疾老太与同村女子发生争执 , 后同村女子带着丈夫手持铁锹和锄头闯入老太家中与老太对打 , 老太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同村女子 , 结果导致同村女子头部受伤 , 构成轻伤一级 。 事后 , 老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而老太不服 , 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陈女士已经72岁 , 视力残疾 , 一只眼睛失明了20多年 , 经常遭到村里其他人的“歧视” , 事发当天 , 她在农田放水洗菜时 , 与同村的饶女士发生口角 , 因为饶女士多次用“单眼婆”等词汇来辱骂陈女士 , 陈女士气不过和对方推搡了起来 , 后在旁人的劝说下各自离开 。



怎料 , 十分钟后 , 饶女士带着丈夫手持铁锹和锄头闯入陈女士家中 , 陈女士见状拿起柴刀对峙、争打起来 , 期间 , 陈女士手中的柴刀被饶女士丈夫击落 , 陈女士顺势捡起石头砸向饶女士 , 最终导致饶女士头部受伤 。 事后 , 陈女士儿女报了警 , 陈女士在现场等待接受警方调查 , 并对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 而后虽然诊断显示陈女士两根肋骨骨折 , 但是鉴定机构考虑到存在陈旧性骨折的可能 , 最终认定陈女士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 而后鉴定显示饶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 陈女士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目前 , 陈女士已经被公诉 。 陈女士的儿子表示陈女士从未有过肋骨骨折的病逝 , 还认为不是对打 , 是饶女士夫妻二人共同殴打其陈女士 。 同时表示 , 陈女士捡起石头砸向饶女士时 , 左腿、头部都被对方砸伤 , 当时因为精神紧张还当场小便失禁 , 认为陈女士属于正当防卫 。 他想不为何非法侵入住宅的饶女士夫妇没事 , 自己的母亲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表示将对陈女士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 。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陈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这个规定刑法很早以前就有了 , 但是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正当防卫正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 一方面是办案机关很容易受到闹案者或死伤者一方的干扰 , 不敢或不愿做出正当防卫认定 。 另一方来说 , 正当防卫本身的构成也比较苛刻 。
需要同时满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防卫的限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 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害这五个条件 。 也正是因此 , 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重申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 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

【江西赣州,7旬残疾老太与同村女子发生争执,后同村女子带着丈夫手持铁锹和锄头闯入老太家中与老太对打】详细阐述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并明确要求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具体到本案 , 饶女士与陈女士发生争执后 , 带着丈夫二人携凶器前往陈女士家中闹事 。 即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 也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

虽然根据《刑法》第293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随意殴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 但是要知道 , 非法侵入住宅可是行为犯 ,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 , 只要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 ,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就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饶女士夫妇对矛盾的升级显然具有明显的过错 , 而陈女士面临来势汹汹且与自己力量悬殊的二人 , 考虑到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进行进行反击 , 应属于防卫行为 。

而又因正当防卫中的“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即陈女士的反击并未过度 。

笔者认为陈女士的反击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 不仅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 还应当予以肯定、保护!反之 , 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应该是饶女士夫妻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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