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存100万一年定期,取钱时被银行告知:一分没有。


一男子存100万一年定期,取钱时被银行告知:一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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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存100万一年定期,取钱时被银行告知:一分没有。


浙江 , 衢州 。 李某存了100万的一年定期 , 到期后去取钱时 , 被告知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 。 李某找到该存款行要求拿回自己的存款无果 , 将该存款行起诉!事发当天 , 李某在存款行办理其他业务时碰到徐某 , 徐某给他介绍说该行有一种高额贴息 , 只要存款100万 , 办理一年的定期 , 当日可获得高达百分之十的高额贴息 , 到期后还本付息 。 徐某说 , 这是该行为了完成揽储业务争取客户 , 先到先得 。 李某觉得是在该行的柜台办理业务 , 而且利息确实比较吸引人就动了心 。 于是 , 李某就在该行存入了100万 , 定期一年 。 在办理存款时 , 负责办理业务的柜员谢某 , 以打印对账单为由 , 让李某输入密码 。 李某按着柜员的要求去做了 , 在办理存款的当天 , 李某果然收到了13万元的利息 。

【一男子存100万一年定期,取钱时被银行告知:一分没有。】一年后存款到期李某去取钱 , 被告知100万存款在存入当天就被转走 , 而且还是他自己转的 。 该行工作人员表示 , 转账的手续正确 , 合法合规 , 是李某个人签字 , 让他不要再来找了 。 李某这才知道是被骗了 , 于是就报了警 。 民警顺藤摸瓜 , 很快将徐某 , 谢某 , 祝某三名嫌疑人抓获 。 经调查发现 , 谢某是该行的员工 , 他串通徐某、祝某用高息补贴来吸引大额存款 。 当受害人李某将存款按正常手续存入后 , 该行的柜员谢某及时将李某的关信息告诉同伙祝某 , 随后祝某冒充李某来柜台办理转账 。 接着谢某以打印对账单为由 , 让李某输入密码 , 实际是趁机把李某的100万转到了祝某的账户 , 为了稳住李某 , 祝某又通过徐某将13万利息转到了李某的账户 。 当时李某对自己的100万被转走 , 毫不知情 。 谢某 , 徐某 , 祝某三人被抓获 , 并且分别被判刑 。 但李某的100万早被他们挥霍一空 , 无法追回 。 李某向存款行讨要存款无果 , 于是将该行起诉 , 要求该行赔偿自己的100万及利息 。 一、审理中 , 李某陈述自己的观点:1、李某在该行存入了100万元 , 有该行的存折、单据为证 , 证明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李某表达的意思是 , 他将钱存入了该行 , 和该行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 , 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资金安全 。2、100万被转走 , 系该行柜员和犯罪嫌疑人共同合谋 , 柜员在办理业务时采取的是刻意隐瞒、违反操作规程转出所致 , 而且该行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 。 二、该行对此答辩称:1、该行与李某储蓄合同无效 。 因为李某的目的不是储蓄 , 其和祝某形成的是借贷关系 ,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钱 , 只是为了规避风险 , 该行对此不应负责任 。 2、李某被诈骗 , 其存款合同的订立 , 以及后续转账的行为都是诈骗行为中的环节 , 也就是说 , 李某和银行从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 。 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其对转账业务流程非常熟悉 。 对于贴息存款业务 , 他没有向工作人员咨询核实 , 而且转账是他亲自输入密码 。 3、李某在办理业务时 , 没有认真核对存款信息 , 在明明知道要转账 , 但他仍然输入密码 。

13万利息也不是由该行支付 , 而是由徐某个人转账 , 这些程序与银行正常程序完全不同 , 而李某一直在配合犯罪分子 。 所以才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 对此李某有重大过错 , 银行没有责任 , 应该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三、 一审判决:1、李某在银行存款 , 虽然形式上符合存款储蓄合同 , 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重要环节 。 因此 , 双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 , 不是真实意思地表示 , 其合同无效 。 2、李某被骗 , 该存款行与李某共同存在过错 。 该行方面是工作人员的刻意隐瞒和违规操作 , 储户方面李某在犯罪嫌疑人欺骗下的主动配合 , 双方过错责任相当 。 民法典第504条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本案实质损害为100万元 , 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 , 扣除李某获得的利息13万元 , 该行应赔付李某43.5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李某和该行都提起上诉 , 但都被二审法院驳回 。 四、李某提起再审再审认定的事实和一审、二审认定的一致 , 但是在责任划分上却有不同意见 。 1、该行柜员在办理业务时 , 未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与储户本人核对、提醒 , 反而故意隐瞒转账情况 , 将李某的存款转账至犯罪人员祝某的账户 。 李某的存款被骗 , 因谢某系在代表该行与李某签订 , 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实施犯罪 , 故对其该犯罪行为导致李某存款损失的后果 , 该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为高额贴息所诱惑 , 轻信听从犯罪人员的指引操作业务 , 缺乏审慎注意义务 , 存在一定过错 。 最终 , 再审改判银行承担百分之九十责任 , 赔偿李某783000元 , 李某本人承担百分之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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