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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 , 福建福州 , 一女子点外卖写错地址后 , 外卖员将外卖送到邻居家中 。 邻居家两个小孩误以为是妈妈点的外卖直接就吃了 。 女子找到邻居家中后声称小孩偷东西 , 还要求其母亲赔偿20元 。 可小孩却觉得非常委屈 , 错不在自己 。
一女子因肚子饿 , 于是通过手机软件在网上购买了面包和鸡爪 。 可女子点完外卖后 , 却发现在自己没有收到外卖的情况下 , 订单却显示外卖送达了 。 随后女子立即联系外卖员 , 询问其到底怎么样回事?
得知是自己填错地址后 , 女子立即来到邻居家中查看 , 女子进屋发现桌子上的外卖 , 只剩一个鸡爪后非常生气 , 立即斥责两男子为什么不看一下就开吃 , 并指责两男孩偷东西 。 两男孩觉得自己特别委屈 , 他们以为是妈妈点的外卖才敢吃的 。 可女子却不听他们的解释 , 并要求两个男孩的母亲赔偿其20元 。 事后女子摔门而去 。 监控视频显示 , 女子看到自己的外卖被吃后说道“你都吃了?这是我的东西啊!”男孩回答道“你不早说?还剩一个吧!”随后女子说道“你们干嘛这样 , 都没看一下就偷东西!”
【福建福州,一女子点外卖写错地址后,外卖员将外卖送到邻居家中】
男孩回答称“以为是妈妈买回来!”女子则说道“买买买 , 买什么买 , 叫你妈赔20块钱给我!”
1、事后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 。 有网友表示 , 女子自己写错地址 , 错在自己凭什么要人家赔偿!更不可能说是偷!
但也有网友认为 , 男孩没问清楚就直接开吃 , 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 因此要赔偿 , 但不能是全额赔偿 。
2、从法律上讲 , 偷东西属于盗窃 , 但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客观上也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具体到本案中 , 两男孩都没出过门 , 外卖员自己送过来的 , 两孩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 客观上也没有去秘密窃取 , 因此两男孩根本不构成盗窃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3、那么到底谁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 , 女子通过手机软件下单购买外卖 , 与外卖员形成的是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外卖员有义务按照女子提供的地址 , 提供送餐服务 。
换而言之 , 只要外卖员是按照女子提供的地址送餐的 , 那么外卖员就不存在过错 , 因此其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
其次 , 民法典规定 , 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在其监护人身上 。
意思就是说 , 由于两名小孩是未成年人 , 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即便其一方要承担责任 , 也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
最后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 , 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 但如果被侵权人也存重大过错或故意的 , 应当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
具体而言 , 侵权事实的成立不仅要看自己一方有没有过错 , 同时还要看对方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
也就是说 , 由于女子填写地址有重大过错 , 且两男孩是误以为妈妈点的外卖 , 即其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 。 因此其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
综上 , 虽然两男孩错吃了女子的外卖 , 造成了女子的经济损失 , 但由于两男孩主观上并没有错 , 因此这个损失只能由女子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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