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告吹”,买家交的定金为何不能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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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 , 陆某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余姚某镇的厂房 , 在多次现场看房后 , 陆某决定购买该厂房 。 同年12月 , 陆某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协商后 , 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 。 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 , 其中载明 , “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 , 此定金归卖家 , 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 , 定金将双倍返还买方 , 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 ”
然而 , 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 。 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 几天后 , 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陆某 。
买卖“告吹” , 买家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 , 定金交了 , 房款也准备好了 。 就差“临门一脚”签合同 , 卖方却不卖了 , 这让陆某无奈又愤怒 。 为此 , 陆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 ,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
原告陆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陆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律师解读】




作为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 , 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 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 。 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 , 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 , 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 。 但是 , 合同订立方并不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高枕无忧” , 定金罚则适用需要条件 。
一、本案定金收条有效 , 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精神 , 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 。 本案中 , 陆某无法证明林某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 , 理由如下:
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合同 , 无法证明是因林某违约和单方过错造成 。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 如果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适用定金罚则 , 显然违背了《民法典》合同的自愿、公平原则 。 本案中 , 《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 , 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 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 。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 , 陆某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 双方均有过错 。 陆某作为一个具备常识和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 , 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 理应知晓林某是房产权利人亲属并非房产权利人 , 且林某的行为也不足以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
综上 , 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 林某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
二、定金罚则适用有条件 , 双方均需履行相应义务 。
作为合同当事人 , 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 , 尽快促成合同 。 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 ,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 , 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 同时 , 如果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 , 还要符合定金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情形 。
【买卖“告吹”,买家交的定金为何不能双倍返还?】在交易过程中 , 买方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 在签订合同时 , 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 比如 , 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 。 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 , 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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