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借款合同中 , 未约定保证方式 , 保证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日前 ,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 , 对该案件中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相应的判决 。
【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如何担责?】案情回顾
2021年6月 , 邱甲曾多次向温某借款 。 同年7月 , 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 , 邱甲向温某出具借款15万元的借条一张 , 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21日 , 月利息为人民币2300元整 , 借款人邱甲保证于2021年7月21日前归还借款15万元整 , 并由邱乙、林某作担保 , 如到期未还清本息 , 利息以借款总额为基数 , 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百分之二支付至实际还款日 。
同时 , 邱乙、林某分别在借据上担保人栏签字确认 。 之后 , 邱甲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温某借款及本息 , 在催告无果后 , 温某将三人均告上法庭 , 要求偿还本息 。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除约定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 , 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外 , 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认定为有效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本案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 依法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即在对债务人邱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 由保证人邱乙、林某承担保证责任 。 温某要求保证人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诉讼请求 , 依法不予支持 。
该院遂判决:邱甲应按时归还温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邱乙、林某在对邱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 , 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 在邱甲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法官说法
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 , 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 而民法典对此则作出了重大修改 , 即对2021年1月1日后作出的保证行为 ,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 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法官提醒
情面事小 , 责任重大 , 切勿轻易给任何人提供担保 , 如果要提供一定要认真阅读保证合同 , 尤其是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追偿等条款 。
如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 若有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 务必要让担保人写清楚其承担的保证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 , 而不能只简单地写作“担保人” , 否则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智裕 张天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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