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退赔、追缴的是与非

text":"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 , 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 。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 , 追缴到的款项一般不能完全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 那么 , 对于刑事判决时尚未追回的损失部分 , 是否可以判处退赔?如何追回损失 , 追回的损失如何处理?


一、非法集资犯罪不宜判处退赔


长期以来 , 实务界一般认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 不能认为有被害人;集资诈骗罪除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外 , 还侵害了参与集资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 因此集资诈骗犯罪是有明确被害人的 , 并可推选代表以被害人身份参与庭审 。 基于上述认识 ,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 实践中虽然会将公安机关追缴款项按比例返还参与集资人员 , 但对判决前未能追缴到的部分 , 一般不会判处退赔;集资诈骗案件则与此不同 , 对判决前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 , 一般认为可以判处退赔 。 对集资诈骗罪案件 , 有的法院为了避免后续执行之累 , 也告知参与集资人员再无退赔款项 , 而在判决书中并不表述退赔事项 。


近年来 , 有关部门逐步认识到 ,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参与集资人员自身有不可回避的责任 , 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 并将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定义为集资参与人 。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 , 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 202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 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


由于上述认识和法律规定的变化 , 从此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 , 再无被害人这一称谓 。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 责令退赔的给付对象是被害人 , 没有被害人则无所谓退赔 。 因此在上述规定颁布实施后 , 对非法集资案件再判处退赔失去法律依据 。 而且 , 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是打击犯罪的目的之一 , 非法集资不管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被告人获得的非法获益均应无条件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 而不能因罪名而区分判处退赔、返还 , 不判处退赔并不代表不予追缴损失 。


二、非法集资犯罪应判处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我们认为 , 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 ,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追缴;对审判前未能追缴到位的部分 , 应当判处继续追缴 。


1、追缴应以其实际所得为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不管追缴还是退赔 , 都是以违法所得为限 。 追缴是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财产采取的强制追回措施 , 而不是对被告人承担责任的划分 。 在多被告人共同犯罪中 , 依法应当追缴的是具体被告人实际获取到的收益 , 对被告人甲获取的收益不能向被告人乙追缴 。 因此 , 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 , 对于因被告人众多或在异地而分案处理的 , 动辄判处由部分被告人承担全案退赔责任 , 与刑法规定精神不符 。


2、追缴包括向被告人追缴 , 也包括向第三人追缴 。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 , 不管被告人将违法所得用于消费、挥霍、投资 , 还是非法转移给第三人 , 依法均应予以追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 这一规定解决了有些案件只起诉部分违法犯罪人的追缴问题 ,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未达到追诉数额标准或虽达到追诉标准 , 但根据相关情节依法不予起诉的 , 并不因未追诉而丧失其行为的违法性 , 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 对恶意取得涉案财物并逃避追缴的 , 依法应当承担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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