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河北官宣!11月1日起施行( 四 )


旅行社以及导游在安排团队用餐时 , 提醒游客适量取餐 。 推广相应节约服务规范 , 逐步建立文化旅游消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检查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堂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经劝导仍不改正的 , 可以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 并协助取证 。
志愿者可以协助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 采取定期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 , 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
加强对公务接待、商务宴请、单位及学校食堂、团餐、婚丧嫁娶餐饮活动等的监督管理 , 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情况 , 依法接受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好经验、好做法 , 做好正面典型宣传 , 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方式 。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舆论监督 , 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曝光 , 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 公布联系方式 , 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 , 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 , 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 , 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食堂造成餐饮浪费的 , 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 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 , 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的 , 由商务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 餐饮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 , 或者设置最低消费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 ,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 , 制作、传输、传播假吃催吐、量大多吃、夸张猎奇、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的 , 由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依法处以罚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广播、电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个人有前款行为的 , 应当及时制止 , 防止信息扩散 , 保存有关记录;情节严重的 , 停止为其提供音视频服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 对餐饮经营者的善意提醒和劝导进行侮辱、威胁、殴打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