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11)



(四)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 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 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 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二)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暂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各地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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