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12)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票的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票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 供应商准备投票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彩询价采购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 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集中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指集中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下同)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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