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案( 八 )



5、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的其他情况 。

(五)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定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

(六)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 。招标人应当当众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作记录存档 。

(七)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 。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招标人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采购,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 。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投标或退出投标 。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采购小组具体实施 。

(二)实施方案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协商谈判的日程和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采购小组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

(三)采购小组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确认 。

(四)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取得的符合采购计划要求的成果签定采购合同 。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也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合同争议已提交其他有关机构处理的除外)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

第十五条 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活动,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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