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电路出租合同( 二 )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 。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
第十一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
第十二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 。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 。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
第十五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 。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合同终止服务日期 。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 。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
第十七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
第十九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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