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电路出租合同( 四 )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
第三十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合同 。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合同之一部分 。
【房屋出租合同|电路出租合同】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合同所载他方之地址 。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
第三十四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 。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 。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合同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八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
第九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
第十章申诉服务
第四十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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