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 五 )
12.3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其中,因合同变更,《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需作调整的,则应在调整后,按上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合同终止的,则应相应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备案的注销手续 。
12.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12.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
12.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 。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署: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该厂房的平面图
附件(二)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安全生产条件、防火等级,以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
附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04]34号文印发),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划、消防、建筑设计、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专用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厂房租赁行为 。(闲置厂房依法临时改建为宿舍后出租需订立的合同,则应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
二、本合同条款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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