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 六 )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
四、本合同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厂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五、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厂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
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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