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人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颁布实施

黑龙江日报讯(采访人员 赵辉 马一梅)关乎未来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经济社会快速、良好发展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黑龙江省森工林区160万人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 。日前,采访人员就《条例》颁布实施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省森工总局党委书记高金芳 。
黑龙江省为什么要出台《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背景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是国家四大国有林区之一,是全国面积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 。整个黑龙江森工林区经营总面积达1009.8万公顷,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近1/4,林业人口160.8万人,职工36.9万人 。下辖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4个林管局、40个林业局和木材综合加工、林机修造、建筑施工、科研院所、森林调查、商粮服务、文教卫生等140余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是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和黑龙江省的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经过60多年的艰苦创业,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有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着国家对林业的重新定位,国有重点林区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国有重点林区已经成为生态建设的主体,主要任务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生态保护和建设为主,经济结构也由单一的木材经济走向多元的林区经济,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对象都发生了变化,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
二是国有重点林区具有区域性、社会性、系统性的特点,已经形成了比较特殊的并经实践证明比较符合实际的管理模式 。目前,林区公检法司已经自成体系,在行政执法方面,虽然以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单项授权赋予了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职能,但仍有部分社会行政事务因尚未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处于管理空白状态 。对于这些领域的事务,如果仍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不仅会增加立法成本,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全面授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行政执法权,同时进一步明确其行政管理职责 。
三是省委、省政府对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的发展,历来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林区依托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林区在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森工林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
因此,针对林区发展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