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人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颁布实施( 四 )


《条例》共8章53条,内容基本涵盖了林区的行政管理、生态保护、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林区的社会建设、合作共建和政策支持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针对林区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征,重点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关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授权
根据林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明确了省森工总局、林管局和林业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林业管理局受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辖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建立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规定,在林区内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域,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 。
二是提出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重申了国家一、二级树种保护的具体要求,同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于林区生态保护相关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
三是强调了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林区内禁止实施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种类 。
关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
一是促进经济转型 。第二十四条规定,林区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实现由林业经济向林区经济转型 。
二是严格林木管理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对林木的采伐、运输以及加工等活动做了严格规定 。
三是明确管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林区应当实行森林资源管护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林区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等生产活动的,不得影响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
由我们起草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条例》,日前也正式启动,正配合省政府省人大有关部门进行省外和省内调研 。
关于社会建设
一是推进公益事业 。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将林区各项公益事业纳入全省相关的事业发展规划,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覆盖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 。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体制和机制,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 。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
三是强调社区建设 。林区小城镇设立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居民自治 。
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全省总体规划,在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林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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