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人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颁布实施( 二 )


《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长达60多年的开发建设中,虽然总局、管局、林业局始终负责着区域性社会管理事务,但找不出一部法律、法规,能够明确我们的体制和职能,这也是一直困扰着森工林区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
近年来,我们探索了内部政企分开的改革模式,为管理体制改革找到了方向 。这次被概括为四个第一次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是《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森工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具有社会职能、可以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 。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性质和职能: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 。
林管局、林业局的性质和职能,也在后面的条款中得到了确认 。这些条款,真实地反映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这样的特殊组织的属性特点,确立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体制定位 。这对于明确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地位,对于林区自身的定位和发展,都具有指导性作用 。
二是《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森工林区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关系 。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这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森工各级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交叉行政、重复执法等问题,为森工林区在加快发展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合作共建,奠定了法理基础 。
三是《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不仅授予了森工林区生态建设职能和经济管理权限,更赋予了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权限 。
这些权限,更有利于我们从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现代大森工、新森工的整体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使林区的生态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都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 。
对于森工林区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条例》中特别做了明确 。《条例》第九条规定:国有重点林区实行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使森工内部的管理体制更接近实际、更科学、更完善、更稳定 。
四是《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森工林区在全省的地位和应得到的政策支持 。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重点林区的建设,为国有重点林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发展规划、投资渠道、发展环境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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