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道德情操论》读后感( 三 )
二、谁是公正的旁观者?
不言而喻,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道德情感、道德判断的余地 。原来利己的本性和利他的本性本身之所以具有意义,无非是因为人或多或少的参与社会生活,具有社会的个人特征 。因此,两种本能的协调问题也是以丰富的社会生活已在那里作为构建“理想社会”的营建为前提 。由于怎样协调利己心和利他心也许是最合乎目的形成?斯密心目中的“理想社会”的事情,由此基于本能的行为(利他的和利己的)才会具有道德意义 。
在亚当?斯密看来,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与“道德”相适应的行为标准,不应在两种本能之外的地方寻找,他确实存在于这两种本能的“合宜”之中 。那不是限制神授的本能、扭曲其动力这个意义上的“合宜”,而是使他们最充分发挥和发展的东西 。
如果一些行为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宜而又公认的对象,那么这种情感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别人,或者为之服务 。同样,如果一些行为表现为某种情感的怨恨而又公认的对象,那么这种情感也立即直接的促使我们去惩处别人,或者处以刑罚 。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只是方式不同,后者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道德情操论》
那么由谁就行为作出合宜或不合宜的判断,或者人们怎样将他人的判断理解为对自己的本性行为的批判呢?对此,亚当?斯密作了这样的回答:
一个人若在其整个一生中或一生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坚定而始终如一的仿效谨慎、正义或合宜的仁慈这种思想,则其行为便主要受到这样一种尊重的指导,即对那个想象中的公正的旁观者、自己心中的那个伟大居住者、判断自己行为的那个伟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 。——《道德情操论》
通过这个观察者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合宜与否,来决定其道德性 。观察者断定当事人行为或感情是否合宜,主要取决于“观察者”作对同胞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感情能否表示同情 。无论是利己行为,还是利他行为,只要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认可,都是可以断定为合宜的行为 。
三、何谓旁观者之公正?
每个人只要按照上帝所赋予的利己本能的趋向行事,对于来自上帝所赋予的其他本能,即利他心的最低限度要求——复合“一般人道”标准,则只要将它看作“正义规则”不予侵犯就可以了 。因此,亚当?斯密也说过:“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 。”,同时,亚当?斯密又说:
人类社会中所有成员都互相需要,同时也彼此伤害 。但是,只要人们因为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互相帮助,那么这个社会将会繁荣兴旺并充满快乐 。如果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伸出友爱之手,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一个美好和谐的公共中心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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