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观察|如何避免社交电商以“经销之名”行“传销之实”( 二 )
(1) 不构成“入门费”型传销 。就根据TST代理商介绍,蓝卡会员升级为红卡需要通过完成对应任务以获得相应的成长值,如添加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成功分享任意商城商品至朋友圈等 。由此可见,代理商在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时,并不需要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因而不构成“入门费”型传销 。(2) 不构成“拉人头”型传销 。根据TST红卡奖金制度,各类奖金的计算规则均未体现以代理商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因而也不构成“拉人头”型传销 。(3) 涉嫌“团队计酬”型传销 。TST红卡奖金的计算规则具备明显的“团队计酬”特征,即代理商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以“批量差奖金”及“自媒体教育推广奖金”为例:A(等级为E)推荐B(等级为F),A的批零差奖金=B个人业绩*对应批零差比例,A的自媒体教育推广奖金=(A个人业绩+A团队业绩)*固定比例 。
即使是TST推出的所谓“董事长”制度[代理商拉够100人,团队业绩连续三月满10万,就可成立公司,而之后“子子孙孙(意思就是下线及下线的下线)”的业绩都和自己有关系],也只是做了表面上的切割,披了一层“公司”的外衣,实质上还是以个人身份发展人员,无法摆脱团队计酬的本质 。
而一旦涉嫌传销,体量再大的社交电商平台,也会在一夕之间倾覆倒塌 。
【视点·观察|如何避免社交电商以“经销之名”行“传销之实”】二、 谁是导致社交电商崩塌的最后一根稻草?
代理商对于社交电商平台而言,既是发展的主力军,也是爆雷的导火索,更是压塌社交电商这一庞然大物的最后一根稻草 。
如此前的“鲁易购”平台,其主要经营鲁易购商城易铺宝(即虚拟商铺) 。购买易铺宝老会员推荐再缴纳5000元注册成为会员,具备购买易铺宝资格;会员再投资5000元购买一份易铺宝,可以享受公司创业补助及推广招募奖励 。该平台在天津市、山东省、湖南省、浙江省、四川省等地多层级发展会员,形成了十余万会员参与的传销活动网络 。破案后,怀化市公安局报请公安部发起云端行动,多位代理商因此而被稽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如某代理商便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罚没251万多元;鲁易购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也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正在服刑 。
表面上看,似乎是个别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社交电商平台“引火烧身”,引得主管部门“顺腾摸瓜”,最终导致大厦倾塌 。但实质上,链路上每一个间接分佣者(即“躺赚”的人)都不无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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