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果财经|数字税到底是种什么税?
数字税到底是种什么税?
文/梁发芾
近来 , 欧美之间就数字税展开的纠纷引起人们的关注 , 有关数字税的讨论和争议也非常热闹 。
从2020年12月起 , 法国政府按计划向数字巨头开征数字服务税 。 法国该税项将涉及被称为“GAFA”的谷歌、亚马逊、脸书及苹果等美国数字巨头 。 在数字经济中 , 用户创造价值理念是人所共知的 , 它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 , 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 , 不应是免费的 , 而一国政府代表用户利益向提供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征税 , 合情合理 。
数字税听起来非常玄乎 , 似乎税收理论界又研发创造了一个新的税种 。 其实并非如此 。 认真分析 , 数字税并不新鲜 , 或者说 , 了无新意 。 从被征收对象来看 , 数字税可分为向数字化产品征税和向数字化服务征税两种形式 。 “数字化产品”指的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并且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的产品 , 例如电子书、音乐播放软件等;而“数字化服务”指的是可通过网络传输提供的服务 , 例如某音乐平台无损音质的播放服务 , 或者提供社交服务 。 这与向烟草啤酒等产品征税有什么区别吗?与向提供金融服务或运输服务的企业征税有什么不同吗?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 征税对象仍然是产品和服务 , 不过是经营对象不同而已 。 对于产品或服务征税 , 很早就有消费税或营业税 , 后来还出现了更先进的增值税 。 实际上 , 对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征收消费税、营业税或增值税 , 都是完全可以的 。 如果对整个经营所得征税 , 那就是营业税;如果只对增值额征税 , 那就是增值税;如果只对净利润征税 , 那就是所得税了 。 现在 , 数字企业往往也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 即使对于数字产业规定更高的税率 , 它仍然属于传统税收 , 并非发明了一个新的税种 。
【贝果财经|数字税到底是种什么税?】所谓用户产生价值 , 政府代表用户征税 , 只是税收主权的一种表达而已 。 用户创造价值 , 在生产经营领域本来也是普遍现象 , 不过在数字行业这一点体现得格外明显 , 格外突出 。 在数字行业 , 获得用户数据比其他任何行业更加成本低廉 , 简单方便 。 而且只有拥有海量的用户 , 才能利用这些用户的注意力和潜在的购买力创造利润 。 这也正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和重大优势 。 数字企业在利用自身优势极为低廉地获得用户数据 , 将此数据用于自身经营 , 创造巨大利润的同时 , 用户也不是完全被剥夺而榨取 , 用户同样也从数字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方便、利益和其他享受 。 当然 , 国家可以行使征税主权 , 对于任何活跃的经济活动征税 , 以获得国家运行所必需的资金 。 但由于数字税涉及的数据财产权、国家数据主权等尚缺乏法律支撑 , 以及如何剥离平台经济中用户创造的价值 , 如何在用户、企业与政府之间分配数据利益 , 如何解决跨区域税收分配等问题 , 都还不是十分清晰 。 国家由此而征收的数字税 , 当然可能确实用于补偿用户为数字企业而做出的贡献 , 不过也很可能不会对用户有什么实际利益 , 反而因为征税影响到数字经济的发展 , 最终影响了用户的利益 。 所以 , 开征数字税的理由还有些勉强 。 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对于美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 , 根本原因是欧洲数字经济落后于美国 , 而欧洲目前确实非常需要寻找新的税源以解决财政问题 。 这才是数字税热门的原因 , 并非数字税有多么先进或科学合理 。
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对国内的数字产品或数字服务征税 , 那本来也不会引发什么太大的问题 , 正如一国对自己的烟草或白酒征税 , 不会引发什么大问题一样 。 欧洲国家要征收的数字税 , 主要是针对境外企业 。 跨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本来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 跨国企业的税收管辖复杂 , 主要是涉及对跨国企业的所得进行国家间重新分配的问题 。 企业的所得或利润 , 来自哪里?如何划分?如何根据这样的划分分配税收 , 需要国家间谈判 , 需要国际税收协定规定 。 大型跨国集团往往寻找税率最低的地方 , 把企业总部设到这些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地方 , 让谁也征不到税 , 以规避国际税收管辖 。 这些低税率的地方就是人们常说的“避税天堂” , 通过这样的避税天堂 , 大型跨国企业就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 尤其是所得税负担 。 数字产品或服务企业在避税方面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 数字经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没有实质性的物理空间 , 不依赖什么物理空间 , 又无需物理性的运输传送 , 它天然就是跨国界的 。 对这类跨国数字企业征税 , 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 。 尽管如此 , 一旦以国家税收主权的名义向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税 , 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影响 , 仍然不可小觑 。
需要在这方面重点关注数字税:政府征税除了获得财政收入外 , 对于数字经济的影响到底如何?如果一些大型数字企业存在垄断 , 利用巨无霸体量成为垄断经营者 , 排斥异己 , 消灭竞争 , 导致市场失灵 , 那么 , 政府通过税收矫正市场失灵 , 培育和鼓励竞争 。 这样的数字税 , 当然有非常正面的意义 。 另外一种情况是 , 如果数字行业市场本来是充分竞争的 , 那么 , 实行数字税 , 是不是对于数字产业构成扭曲 , 也就是说 , 数字税是不是中性的 。 事实上 , 任何一个税种 , 对市场都有扭曲现象 。 如果这样一种税收导致对数字经济的扭曲 , 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 那么 , 这样的数字税实际上是不值得实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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