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脸识别不可滥用

人脸识别不可滥用
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 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 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 , 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
比如 , 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 , 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 , 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 , 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
【侵害|人脸识别不可滥用】又如 , 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 , 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 , 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 。
再如 , 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 , 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 。
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 。 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 , 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 , 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介绍 ,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和第4条明确 , 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 , 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 , 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 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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