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跨平台分享购物车背后多方博弈,“互联互通”道阻且长( 三 )


对于目前尚未完全落地的互联互通现状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包晓丽认为 , 企业双方要么是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 , 要么是因为行业尚未对互联互通形成公认的数据定价机制 。 简单的互联互通会产生搭便车效应 , 使后面的企业获得好处 , 但也将使原始收集的企业付出很大的成本但却没有获得收益 。
在上海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丁茂中看来 , 互联互通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对于企业来说 , 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 。 丁茂中认为 , 互联网企业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问题 , 比目前单独谈论企业之间的APP互联互通 , 从长期来讲 , 更为重要 。 企业硬件之间的互联互通一个方面表现在本身之间拥有这些基础设施的企业 , 如此前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 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两大网之间各自负责的骨干网间数据流失率很大 , 互联互通标准较低 , 后来虽然有改观 , 但还是存在着问题 。
另外 , 丁茂中认为当下反垄断的互联互通仍有需要进一步明晰的地方——比如当两个超级平台之间因为支付问题而发生矛盾 , 即其中一个平台并不希望消费者用另一个平台的支付工具 , 于是通过抽佣、二选一、链接里劫持流量等方式进行干预时 , 监管在对平台提出具体管制举措时就需要划清边界 。 “工信部发文只是一个大的方向 , 更多细节仍需要企业进一步落实 。 ”丁茂中称 。
互联互通和数据权利的冲突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认为 , 互联网架构一般可以分成设备层、系统层、数据层、应用层等 , 应用层和数据层的竞争包括了产权和市场竞争以及经营者自身的经营权 , 刘金瑞表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 并不存在两个不同的应用一定要互通 。 例如 , 京东和淘宝作为典型的应用程序 , 提供的都是电商服务 , 是否可以要求用户在京东的对话框里发淘宝链接?这对于经营者来讲有些强人所难 。 由此他认为 , 互联网互通尽管讨论热烈 , 但是某些网络架构层也许不兼容或者是不连通是一般的市场规律 , 一个基本原则是首先要尊重经营者的经营权 。
包晓丽认为 , “头腾大战”代表了互联互通和数据权利的冲突——一方企业认为其享有数据权利 , 因此屏蔽掉这种数据的互联互通;另外一方企业认为这些数据不仅仅是企业的 , 更属于用户或公众 , 因此其他企业应拥有这种数据接口的开放权限 。 而双方案件恰恰代表了对不正当竞争三个维度的判断——首先判断数据在用户与企业之间的权属如何配置 , 因为数据具备一种特殊性质——企业和用户对数据有部分的正当性权利的主张基础 。
此外 , 互联互通还有一个问题是定价支付 , 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强制许可使用 , 包晓丽称 , 大规模数据的迁移易使不同企业之间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 , 强调许可使用分个人可携带权的行使以及企业之间的行使 。 如果将腾讯作为基础设施的提供者 , 那么第三方企业有正当理由请求腾讯开放数据接口 , 因此存在企业之间对于申请强制使用存在许可使用的问题 。 企业间数据互联互通各国有所差别 , 我国主要是从数据的重要性出发判断数据是否应当开放共享 , 而欧盟数据市场法案是从平台类型出发 , 如果构成守门人的角色 , 就应该开放共享 。 但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盟 , 都应从用户数量、企业的营收情况以及在市场上的影响来判断是不是有互联互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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