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思路是明确授权产品运营模式下 , 被授权主体加工生产的数据产品、服务其知识产权完全归属于公共机构 , 或者知识产权归属被授权主体 , 但被授权主体利用市统一平台的算力等基础设施资源 , 需要进行相应费用结算 。 数据产品、服务必须部署并能够独立运行(对外部商业服务无依赖)于市统一平台 , 即底层数字基础设施的运行由市统一平台保障 , 数据产品、服务的特定运维由被授权主体负责 。 被授权主体享有数据产品、服务对外服务过程中的收益权 , 但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优先用于被授权主体建设数据产品、服务的投入回馈 。
南都:如何理解、处理授权运营与数据开放的关系?
高丰:结合现有数据开放的定义 , 以及对数据开放体系的梳理 , 我认为应当从数据开放的生命周期角度 , 正确理解授权运营与数据开放之间的关系 。 从两者互相支撑的工作关系是:授权技术运营、授权产品运营都是数据开放的前提条件、准备工作 , 通过授权运营去提升数据开放工作的效率 。
【产品|数据开放实践者高丰:优先授权运营开发需求大的数据产品服务】授权市场运营是数据开放本身公共机构运营的一种市场化补充 , 提升数据开放的影响力 。 从授权运营和数据开放所面向对象的关系来说 , 被授权运营的数据 , 应是被列为开放(无论是无条件还是有条件)的数据 。 而且 , 有条件开放的数据 , 应为授权产品运营、授权市场运营的核心对象 。
当然 , 如果我们从整体公共数据流通的视角来看 , 我们也不妨搁置原有开放数据的逻辑定义 , 重新规划公共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之间的关系 。 例如 , 从整体公共数据流通角度 , 适用于政府透明、公民知情的 , 可以沿着原有信息公开条例思路做延展 , 将信息提供在标准化的、可机读数据格式下 , 视作一种政府责任 , 作为遵从原教旨开放数据的流通方式 , 这类数据建议沿着信息公开建立白名单目录的思路予以建设 。
针对适用于数据经济目的的 , 可以界定清晰政府作为数据经济基础设施的管护者、监管者存在 , 但不是数据服务或产品的直接提供者 。 这意味着 , 政府将主要通过授权运营模式 , 用市场力量来满足市场对公共数据加工、生产、利用、应用的需求 , 但同时针对市场化主体对于原始数据的个性化开发利用需求 , 建立配套的协商供给制度 。
上述理论框架重塑只是一种可能的说法 , 我们可以在对实践更充分的研究、观察之后 , 基于中国市场的独有国情、体系需要 , 对公共数据流通搭建起更合理的框架 , 从而作为中国对世界可以输出的新理念 。 但在当前 , 可能更需要的是保持清醒、冷静 , 不沉迷于创造新概念、不陶醉于作出所谓“首创”“第一”的创举 , 而是让“子弹”飞一会 , 更为科学、客观地制定真正能落地的数字经济制度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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