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蜂鸟骑手撞伤人谁担责?服务外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骑手撞伤他人 , 谁来担责?
阅读提示
由于抢时间送外卖 , 由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 而这类案件中谁来担责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
日前 , 一名伤者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三方均告上法庭 。 一审及二审判决均表明 , 服务外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能多送几份外卖 , 一些外卖骑手不惜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等 , 由此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 。 那么 , 外卖骑手在撞伤他人后 , 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在协商私下解决未果后 , 北京一名被撞伤的女士将外卖骑手、服务外包公司、订餐平台运营商三方均告上了法庭 。
近日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 , 由于事发时薛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 因此应由薛某所在的服务外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夜里送外卖撞伤他人引发官司
2019年6月6日晚 , 薛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东城区送外卖时 , 与骑电动车的马某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马某车辆左侧接触并损坏 , 马某也受了伤 。 经交管部门认定 , 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马某无责任 。
当时 , 马某觉得伤情并不是很严重 , 就与薛某协商私下解决 , 但遭到薛某拒绝 , 于是她选择报警处理 。 马某后来到医院就诊 , 诊断为疼痛、肩袖损伤、软组织挫伤、冈上肌肌腱损伤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此后 , 马某将薛某、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佩仁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检查费、药费、挂号费)1122.35元、交通费77元、误工费31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配件及修理费480元 , 共计41079.35元 。
薛某|蜂鸟骑手撞伤人谁担责?服务外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方谁来担责?庭审展开辩论
在庭审中 , 拉扎斯公司辩称 , 薛某与其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 拉扎斯非其用人单位 , 亦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查实 , 薛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应由其用人单位上海佩仁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拉扎斯公司运营"饿了么"APP外卖订餐平台 , 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 , 与受害人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拉扎斯非本案事故当事人 , 肇事车辆非拉扎斯所有 , 薛某也非拉扎斯员工 , 因此拉扎斯不存在任何过错 , 没有任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义务 。
上海佩仁公司则辩称 , 其与薛某之间仅是介于蜂鸟众包APP建立的居间服务关系 , 且通过调取骑手薛某的后台接单记录发现 , 薛某在当天的22时已完成订单 , 其后再无订单接单及配送记录 。 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25分 , 因此在事故发生时薛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 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投保了骑手意外险种 , 该保险产品包含三者险 , 原告应通过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对此 ,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 , 事故发生时薛某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 。 经法院询问 , 薛某称事故发生后 , 其与马某进行了协商 , 协商不成后马某才报警 , 故出警时间比事故发生时间晚 。 对此 , 马某予以认可 , 称发生事故时间是21时45分左右 , 当时其想私下解决 , 但薛某不同意 , 所以才报警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时间是出警时间 。
另外 , 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上海佩仁公司提供的《网约工协议》相关内容 , 其作为平台运营者 , 由其向网约工支付网约工报酬并代扣代缴相应税费 , 并且负责处理网约工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问题 。 而根据拉扎斯公司提供的《服务外包合作协议》 , 拉扎斯公司作为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 , 仅提供配送服务的需求信息 。 综合考虑上海佩仁公司参与了骑手的配送活动 , 在配送骑手的管理、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 故事故发生时 , 薛某应在履行上海佩仁公司的职务行为 , 被告拉扎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上海佩仁公司应当对马某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 。
今年8月28日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要求上海佩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1122.35元、交通费77元、误工费1.4万元、车辆修理费480元 。
上海佩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 近日 ,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