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22)

其次,处理好反恐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国反恐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反恐专门立法,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是我国反恐法进一步完善的立法技术问题。反恐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主要处理好与以下几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第一,与刑法的衔接。主要包括“立法模式的衔接、立法空间的衔接、两法的宗旨、目的的衔接、法律用语的协调一致、刑法与反恐法在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的衔接、两法在具体罪名设置上的衔接。”第二,与武装警察法的衔接。反恐法第71条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而武装警察法并没有规定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因此,需要在《中华人名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7条中增设这一规定。第三,与出入境管理法的衔接。防范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需要出入境管理法进行法律规制,虽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条、第21条第3款、第49条第1款规定了外国人居留和入境中国的义务和条件,其中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从事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密切相关,但还是不能等同。因此,需要完善出入境管理法,将“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犯罪”等具体化在出入境管理法相关条款之中,以发挥出入境管理法在反恐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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