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21)

(四)完善国内相关反恐法律制度

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开展反恐国际合作通过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两个层面的法治来实现,“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相互依存,互为支撑”,中国通过完善国内相关反恐法律制度实现与反恐国际法治的有效衔接。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将“恐怖组织”首次入刑到2015年出台《反恐怖法》以来,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以《反恐怖法》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出入境管理法》等部门法为配套的反恐法律体系,不仅为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立法上与联合国反恐战略相一致。然而,我国反恐立法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总体上看,反恐立法亦遵循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渐进主义”路径,“立法内容更强调应急处置导向”,随着“一带一路”沿线恐怖主义呈现出的新发展趋势,我国的反恐法律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在刑法体系内增设国际条约或联合国决议要求严厉惩治的恐怖主义罪行。“近年来,增设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劫持人质罪以及呼应国际规约设立相关恐怖主义犯罪等的呼声较高。”鉴于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威胁的日益严重,联合国安理会发布了第2178(2014)号决议,2016年联合国发布秘书长的报告(S/2016/501)要求会员国“需要将准备或辅助旅行的行为全面定为刑事犯罪,以防止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旅行。”由于我国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及其犯罪,是否考虑在以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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