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23)

最后,规范我国国际反恐合作的程序法。我国反恐法第七章“国际合作”共5个条款规定了我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原则”和具体国际合作程序,其用语较为概括,需要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具有实际操控性。需要具体化或通过制定程序法完善的条款主要包括:具体化第13条关于外交部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申请程序;明确第69条关于主要四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合作具体范围、批准程序;明确第71条关于国安、公安机关以及军队、武警出境执行反恐任务的内容(如逮捕、演习、搜救等)、批准具体程序、任务期限、人员经费保障等。另外,在反恐国际司法合作方面,有学者认为“可以修订《引渡法》,明确排除恐怖活动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细化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替代措施,并优化引渡请求、引渡审查等程序环节,为有效惩处跨国涉恐犯罪人增添有利条件”,或者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涵盖惩罚包括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

徐军华:“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国际法战略

结语“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是我国新时期的重大外交新战略,也是我国引领全球化的一场全新而伟大的实践。然而,作为全球化进程负面效应之一的恐怖主义也将伴随着该倡议的推进并对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重大的威胁。在此背景下,我国积极地与国际社会成员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反恐国际合作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和推动恐怖主义国际法治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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