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Tech:“鲶鱼”还是“鲨鱼”(11)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尽管BigTech进入金融市场后,整个市场的集中度更高了,但这并不意味着BigTech就垄断了市场,就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而很多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实也并不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

用新思路监管金融市场上的Big Tech

对金融市场而言,BigTech是一个新角色。关于应当如何对待这个新角色,目前的争议很大。有部分学者认为,BigTech能在金融市场上迅速崛起,主要是基于监管套利。例如,传统的银行被要求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而BigTech则没有类似的要求。在这些学者看来,为了防止BigTech的监管套利,就必须对其出台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诚然,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BigTech在部分金融领域面临的约束确实比较少,但完全将它们归因为监管套利,并呼吁按照针对待传统金融机构的方式,对它们给予更严的监管却并不合适。

以资本充足率为例,不少金融机构都对这个指标比较头疼,但为什么监管机构一定要设立这个指标呢?原因就在于防控可能的金融风险,以保证风险发生时,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抵御能力。但在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其实是和风险防控能力相关的。风险越大,为抵御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充足率就应该越高;风险越小,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也就应该更低。从这个角度看,当我们看到BigTech没有对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就呼吁应当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给它们也提出相应标准,就恐怕是不恰当的了。至少,我们也应该评估一下BigTech的业务在金融风险上的大小,然后再按照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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