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Tech:“鲶鱼”还是“鲨鱼”( 七 )

很多“垄断”其实只是误解

不可否认,以上提到的所有问题在现实中都是存在的。不过,如果仅凭借这些就认定BigTech已经垄断了这些领域、损害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就未必正确了。

BigTech在商业模式上和传统的金融机构有着很多的不同,不少所谓的“怪相”、“乱象”其实只是这些商业模式的体现,未必会真的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恰恰相反,在很多时候,它们其实是会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的。

先说高集中的市场结构问题。BigTech会带来金融市场的高集中,本质上是由其多边平台的属性决定的。几乎所有的BigTech都是平台型的企业,在很多市场上有业务活动,金融业务通常只是其诸多业务中的一部分。实践当中,BigTech往往可以通过将多种业务协同来实现正向的反馈。在网络外部性的助推之下,这种正向的反馈可以帮助它们迅速拓展规模、获取市场份额。例如,支付宝的扩张就是和淘宝的成长相辅相成的。淘宝越发展,对支付宝的使用需求就越大,导致了支付宝的客户增加;而支付宝用户的增加,则反过来让淘宝的支付渠道更为可靠,从而也让淘宝得以更好地成长。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反馈效应,所以BigTech在金融市场上的扩展相当之快。而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具体使用场景的支持,也就较难在短时间内获得高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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