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Tech:“鲶鱼”还是“鲨鱼”( 十 )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某些BigTech在提供综合服务中,还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例如对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例如收益状况、平台承担的责任等)介绍不清,有时还存在着诱导投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规范。不过,如果因为这些问题来否认综合服务的提供,可能就有因噎废食之嫌了。

至于数据的“滥用”问题,则更应该辩证地来加以看待。在数字经济时代,搜集、利用大数据来辅助商业决策,已经成为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对此当然不应予以否定。当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数据的产权。有观点认为,BigTech直接获取个人的金融交易数据,并将其用于分析,是侵犯了个人的数据产权。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个人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行为数据应该由谁获得,现在还没有定论,各方争议很大。不过,如果从效率的角度看,允许BigTech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获得数据的使用权,由它们来应用数据,显然是更能够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率的。

当然,在实践当中,BigTech可能会应用数据来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从而剥夺其消费者剩余。不过,仅仅用风险就否定了数据应用并不合适。在更多的时候,数据是被用来为消费者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被用来辅助和简化交易流程,这些都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以信贷市场为例,过去消费者们想要获得贷款是相当不容易的,往往需要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而现在,由于大数据的存在,很多BigTech都可以在没有抵押的前提下给消费者提供贷款。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贷款流程,也提升了金融可及性,这些无疑都是消费者乐于见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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