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十 )

高安市公安局认定,杨兴元虚构了高安莲花地产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欺骗法院,并非法占有了莲花地产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

值得玩味的是,这个被高安公安局查明并认定的956万元偿付款,在此前的浙江相关法院的判决中,曾明确不予认同。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均认定:莲花地产2007年10月23日向杨尚琴借款900万元,同年10月25日、26日分别归还358万元、601万元,仅出借3天内就归还59万元利息,与常理不符,与借款目的也不符;此外,借据未收回也难以使人信服。

杨兴元涉嫌行贿罪名的辩护律师叶智兴在辩护词中提及,若杨兴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徐献民就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徐献民提起公诉或者另案处理,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违反法律程序及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除了徐献民的“倒戈”,高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涂春明,还曾明确向杨兴元的家属提出,以杨家解除对莲花地产的财产查封为条件,来交换检方的撤销公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