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九 )

徐献民前后供词的不一致,或许能部分回答这一疑惑。以杨尚琴名义借款至莲花地产的900万元,是否实质上已经归还,成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杨兴元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重要证据。

在浙江省的三级法院审理中,徐献民的供词为,两笔总计959万元的本票票据,虽然票据载明的收款人是杨尚琴,但实际背书提款人是杨兴元。这两笔资金的流转方式,意在使原属于保兴汽车的债权,转移到莲花地产。

而在2016年9月,高安市公安局经侦查大队的问询笔录中,徐献民又称,杨兴元以杨尚琴名义,冒签杨尚琴的名字,领了两张共计959万元的本票。“我还明确告诉了杨兴元,959万是用于归还杨尚琴的900万元借款。”

高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直接认定这900万元债权已经偿还。并称,前述959万元的本票,实际上就是用于偿还杨尚琴的借款,但徐献民没有收回这900万元的借条。

在高安检察院的公诉中,对于此前作为凭证的、徐献民与杨家父子的对话录音——徐献民承认900万元仅作债务的账户转移,也表述为,受杨兴元父子诱导的录音、录像。杨兴元欺骗了法院,导致浙江相关法院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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