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八 )

高安的执法“技巧”

在莲花地产与保兴汽车债务转移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关键人物——徐献民。

徐献民,1958年7月出生,浙江金华义乌人。在前述债权进行过程中,担任保兴公司财务经理。根据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高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杨兴元被诉罪名之一,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这个“受贿人”就是徐献民。

据前述公诉书:自2005年11月起,杨兴元对保兴汽车的放款事宜,均是通过徐献民完成。按照约定,贷款的月息为7.5%,而其中的0.5%是杨兴元给徐献民的利息差回扣。从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杨兴元共计支付徐献民的利息回扣总额为246万元。

2007年11月8日,保兴汽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后,徐献民以本票的形式返还200万元给杨兴元,随后,徐献民及其妻子石美娟再退还了46万元回扣利差。在公诉书的表述里,徐献民的还款是“自发主动的”,随后的46万元是杨兴元再次追偿的。

2016年,就在杨兴元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被拘押时,同一案件的受贿人却安然无恙。为什么高安公安刑拘了涉嫌行贿人,而受贿人却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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